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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商品被第三人控告侵害智慧財產權,可以跟商品供應商求償嗎?

商品被第三人控告侵害智慧財產權,可以跟商品供應商求償嗎?


師OO 發問於 2014-12-03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我們公司跟供應商採購商品一批(由我們公司提出希望達到什麼效能,由供應商全權負責設計製造並賣給我們)
近日收到第三人主張該商品侵害其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等)求償200萬。
我們公司希望商品供應商出面處理此事,但供應商並不理會。
我們公司和該供應商之間有只簡易訂單(商品名稱,單價,數量,總價),供應商並未簽任何買賣合約或承諾書給我們擔保該批商品無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如有侵害願負損害賠償包括律師費等語。

請問:我們公司可以根據哪個法條跟供應商求償呢?

(我上網找資料,有網友說可以主張民法第349條權利瑕疵擔保[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但公司法務說民法第349條是在講例如買到一棟房子,結果第三人主張對該房子有抵押權的情形,不是在講出賣人擔保商品無侵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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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 第三人要主張因侵害專利權向 貴公司求償, 應證明貴公司有因飯售. 展示公開等而受有利益, 依專利法之規定第三人應舉證受有多少損害才可請求賠償, 若損害無法證明或貴公司未產生利益, 自不生損害賠償之問題, 惟倘 貴公司因訴訟結果敗訴而有損害賠償責任, 當可就此部分損害依民法買賣之規定向供應商求償

二. 依貴公司目前狀況, 該批商品確實可按物之瑕疵之買賣(或承攬)關係, 向供應商主張解除契約, 解除契約之法律效果就是回復原狀(供應商返還價金, 貴公司返還商品), 否則貴公司一面受有價金已付無法處分該批商品之損害, 一方面有會面對將遭訴追f侵害專利權之損害, 因此為免爭議, 應先以存證信函向供應商主張解除契約, 並請求返還價金, 倘供應商無意履行, 再依民法買賣或承攬之關係向其提出訴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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