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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發債權憑證的時效性


蕭OO 發問於 2014-11-16 | 高雄 |

Q: 朋友欠錢簽本票給我,然後人就跑了,到現在也找不到人,我在民國97已經以本票裁定申請強制執行後對方沒有財產可以執行,所以在97聲請債權憑證,並於100年換發債權憑證,今年103又要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想請問是不是以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後申請的債權憑證每三年就換發一次,還是五年一次就可以?如果是三年,是不是我只要每三年申請一次就可以無限期的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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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民法第137條第3項故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然,您所取得之本票裁定既未經判決程序,法律亦未訂有「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特別規定,則仍應回歸票據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三年之消滅時效。
又,民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故,只要您遵期完成中斷時效之動作,您的請求權就不會罹於消滅時效。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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