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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頂讓合約書中之契約標的物


陳OO 發問於 2014-11-11 | 台中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店面頂讓合約書
第一條
店名為:          招牌名稱為:                 
使用範圍:                               
甲方同意以新台幣    萬元將下列頂讓給乙方,並讓乙方於此有營業之權力
1. 店面(不含房地產所有權)
2. □包括/□不包括 器具(設備器具清單另附之,點交時由乙方簽收)
3. □商標名稱及□招牌(□含商標權),甲方需提供相關證件        與乙方辦理相關過戶手續。
4. □生財技術
5. □客戶及□供應商訊息和資料
6. □協助乙方與房東簽立房屋租賃契約,或將現有未到期之契約權力轉移與乙方。

乙方應於簽約時
□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支付甲方全部頂讓金共計新台幣       萬元整,                            
支付頂讓金與甲方,甲方需開立頂讓金收據與乙方。
第二條
雙方簽約時,乙方就甲方所有的營業設備暨生財器具需當場清點且簽收。
第三條
甲方向乙方保證契約標的物絕無來歷不明或供為他人債務擔保品情事,如有上述情事,導致發生糾紛,應由甲方負責處理及應負產生一切損害賠償之責,不得損害乙方之權益。
第五條
於民國100年5月10日前店家若有任何積欠相關資金問題、債權債務、稅金及借貸等全權皆由甲方負責,民國100年5月10日之後有任何積欠相關資金問題、債權債務、稅金及借貸等全權皆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七條
若有違上述任何一條均屬違約,乙方有拿回頂讓金之權力,甲方不得有任何意義。


第三條中之保證契約標的物絕無來歷不明或供為他人債務擔保品情事---是否包含房東之權利與義務或是產權問題嗎
謝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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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70d22b377e="陳 先生/小姐"]律師您好:
店面頂讓合約書
第一條
店名為:          招牌名稱為:                 
使用範圍:                               
甲方同意以新台幣    萬元將下列頂讓給乙方,並讓乙方於此有營業之權力
1. 店面(不含房地產所有權)
2. □包括/□不包括 器具(設備器具清單另附之,點交時由乙方簽收)
3. □商標名稱及□招牌(□含商標權),甲方需提供相關證件        與乙方辦理相關過戶手續。
4. □生財技術
5. □客戶及□供應商訊息和資料
6. □協助乙方與房東簽立房屋租賃契約,或將現有未到期之契約權力轉移與乙方。

乙方應於簽約時
□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支付甲方全部頂讓金共計新台幣       萬元整,                            
支付頂讓金與甲方,甲方需開立頂讓金收據與乙方。
第二條
雙方簽約時,乙方就甲方所有的營業設備暨生財器具需當場清點且簽收。
第三條
甲方向乙方保證契約標的物絕無來歷不明或供為他人債務擔保品情事,如有上述情事,導致發生糾紛,應由甲方負責處理及應負產生一切損害賠償之責,不得損害乙方之權益。
第五條
於民國100年5月10日前店家若有任何積欠相關資金問題、債權債務、稅金及借貸等全權皆由甲方負責,民國100年5月10日之後有任何積欠相關資金問題、債權債務、稅金及借貸等全權皆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七條
若有違上述任何一條均屬違約,乙方有拿回頂讓金之權力,甲方不得有任何意義。


第三條中之保證契約標的物絕無來歷不明或供為他人債務擔保品情事---是否包含房東之權利與義務或是產權問題嗎
謝謝0.[/quote:70d22b377e]

陳先生:
您好!
一、契約書內頂讓店面既然約定不包含店面房地產所有權,指的應是生財設備等第一條相關設備資料。
二、至於與房東之權利與義務應另行與房東簽訂租賃契約,或承繼原承租人之契約關係,建議您於決定頂讓店面前,要求原承租人(即欲頂讓該店面之人)出示其與房東簽訂之租賃契約,以了解租賃相關條件,作為考量是否承接該店面之參考,俾保障您的權益。
三、以上建議請卓參,謝謝! 張衞航律師敬啟 201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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