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司有項產品計畫放在網路購物平台銷售。談及有關出貨方式,因我司對外較常以傳真連絡,所以想與該購物平台協商是否可以以傳真做為通知出貨的管道,但該購物平台聲稱因個資法的關係,出貨內容會有客戶的個人資料,所以通知出貨是以電子信件的方式。
我想請問,個資法似乎沒有說明不得以"傳真"方式傳輸。請問以傳真或電子信件傳送客戶資料這兩種方式對於個資法的影響會有所差異嗎? 謝謝!
A:
[quote:b23cbd08d0="邱 先生/小姐"]您好,我司有項產品計畫放在網路購物平台銷售。談及有關出貨方式,因我司對外較常以傳真連絡,所以想與該購物平台協商是否可以以傳真做為通知出貨的管道,但該購物平台聲稱因個資法的關係,出貨內容會有客戶的個人資料,所以通知出貨是以電子信件的方式。
我想請問,個資法似乎沒有說明不得以"傳真"方式傳輸。請問以傳真或電子信件傳送客戶資料這兩種方式對於個資法的影響會有所差異嗎? 謝謝![/quote:b23cbd08d0]
您好:
一、使用傳真與電子郵件的「號碼、郵件地址」是指客戶或是何人的?若是貴公司與網路購物平台間,互相使用傳真或電郵,不會有個資的問題。
二、如果傳真或電郵內容,有自然人客戶的個資,可能會有使用當事人個資的問題,若符合送貨或是聯絡特定目的等,持有或使用當事人個資,應符個資法規定。因此,重點在於是否合法搜集及利用當事人個資,而非以傳真或電郵作為判斷標準。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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