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謝謝李律師的說明
詳情是
甲是攝影師
乙是寵物主人
乙到甲的店裡幫寵物拍照.假設乙訂的攝影張數為10張
甲為了讓乙選到滿意的相片所以多拍了很多
那甲可以把乙未選的寵物相片再以有償或無償的
方式給第3者用於商業上
這需要乙的同意嗎
謝謝您
A:
您好:
個人初步淺見,
以取得寵物主人同意較妥。
原因如下:
縱然依我國法律,寵物沒有肖像權,
但寵物在法律上是"物",且為"有主物"
乃寵物主人之私有財產,
而攝影者係基於與寵物主人所成立的承攬契約或委任契約,
由寵物主人提供該寵物進行拍攝,
則就契約關係而言(若有書面則依書面,否則應探求雙方真意),
攝影者似非當然取得利用該剩餘照片的權利(該照片是否應銷毀?或屬攝影者可利用之著作?),
為避免糾紛,
且符合寵物主人委託拍攝之契約本旨,
若要使用剩餘照片,
仍以取得寵物主人之同意較妥。
謹請卓參。
六合法律事務所
李佩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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