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向您請教,我們公司寄錯商品給客人
通知要派宅急便取回商品時,
對方說已使用過了,商品是水瓶
我和對方說,因為個人衛生問題
即使取回商品也無法再銷售給下一個客人
故商品不取回,請對方要匯商品錢(整新費),我司願意給個85折扣
但對方認為是我們寄錯,
所以對方不願付
請協助解答,謝謝
A:
[quote:6940b4864d="林 先生/小姐"]您好
向您請教,我們公司寄錯商品給客人
通知要派宅急便取回商品時,
對方說已使用過了,商品是水瓶
我和對方說,因為個人衛生問題
即使取回商品也無法再銷售給下一個客人
故商品不取回,請對方要匯商品錢(整新費),我司願意給個85折扣
但對方認為是我們寄錯,
所以對方不願付
請協助解答,謝謝[/quote:6940b4864d]
您好:
一、若原本沒有契約關係,只是寄錯的情形,雙方即無買賣契約關係,對方無給付價金義務,貴公司沒有給付商品義務。
二、因此,對方若以受領的意思使用該物,是否有成立契約的要約或契約的承諾意思?值得討論。換句話話,就算寄錯,不表示對方可取得所有權。此故,若因此成立契約關係,對方就有給付價金的義務。
三、對方同意收受商品,貴公司也願意給予折扣應屬合理。所以說,貴公司應搜集對方確認要收受該商品的證據,證明對方有要買的意思,以此取得請求價金的權利。
四、但是,依題意若係貴公司主動說明不願取回,是否給予對方藉口,此部份涉及事實爭議,請貴公司斟酌之。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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