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甲方)和坐月子保母(乙方)訂了協議書, 其中有三條內容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之權利與義務,依本協議書條款之約定;本協議書未約定者依有關法令.習慣.或誠信原則定之.甲乙雙方之特別約定,其效力優於本定型化協議書條款.
第二條:甲方與乙方簽訂本協議書時,應清楚載明預定生產的日期,預產期前後七日皆為本協議書之有效生效日.實際計費以乙方開始對甲方提供坐月子服務起算.
第十條:於第二條所謂之協議書實際生效日之前,產婦或嬰兒因不可抗拒之事由,致無法接受乙方之服務者,甲方得解除協議,乙方應將甲方繳交之預約金全部歸還.除前項事由接受乙方之服務者,甲方得解除協議,乙方應將甲方繳交之預約金全部歸還.除前項事由外,甲方於第二條所稱之協議實際生效日之前解除協議時,不得請求退還預約金.
我因尚有3歲小孩在家,且容易感冒,怕新生兒易被傳染,因此不得已想取消契約,請問依合約內容乙方需退還訂金嗎?
律師
A:
1.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所謂不可抗力,係指人力所不能抗拒之事由,即任何人縱加以最嚴密之注意,亦不能避免者而言。』。
2.基上,本人認為『有3歲小孩在家,怕新生兒易感染』,並非不可抗力之事由,尤以雙方於簽訂協議書時,應即知悉另有3歲以下小孩存在1事,是在甲方依此為由解除協議時,乙方恐會以非屬不可抗力之情形,拒絕返還訂金。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指正。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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