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家好,小弟的朋友目前遇到一個問題,他目前是一家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佔的頗大,也在公司擔任副總經理的職務;因為公司的經營理念與其他一些問題,因此想要在外面自己開公司;
不過因為有限公司要退股門檻實在太高,加上其他股東都是他的長輩,很難取得過半股東同意,因此他想說用自己其他的錢去外面開新公司,雖然是性質類似的公司,但是因為他是做研發的,所以可以保證自己能開發新產品,絕對不會用舊公司的產品去賣。
然而目前遇到的問題是,他雖然不是董事,但仍是大股東,又是副總經理(我不知道這算不算是經理人),那麼他能否掛新公司的負責人呢?
而之後如果他離開原來的公司,因為現在的股份也很難退掉,那麼在新公司的經營上會有被限制的問題嗎?
以上麻煩熟悉相關法律問題的專家協助解答了,小弟感激不盡!!謝謝。
A:
您好:
一、台端友人的職務名稱是副總經理,但因台端提供的資訊不足,無法判斷是否係公司法上的經理人,台端友人可依公司法第31條提供的標準為判斷,即公司法上經理人採實質認定,「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的人,就是經理人。
二、假設台端友人是公司法上的經理人,則依公司法第32條,原則上是不得自營同類之業務。則新公司若性質類似,台端友人不得為新公司的負責人。但原公司以董事會普通決議方式(參考公司法第29條1項),同意開設新公司,則台端友人得擔任之。
三、若台端友人離職後再行開業,應視擔任副總經理時,所簽訂的委任契約是否有旋轉門條款,如契約有訂定禁止在離職後一段期間內,不得從事相類業務之約定,則開設相似性質的新公司,將負違約的民事責任。
四、另外,新公司在開發新產品時,應注意不得侵害舊公司產品之智慧財產權(著作權、專利、商標),倘未經授權而仿製,恐涉民、刑責任,請務必注意。
敬予卓參
林瓊嘉律師
參考法條:
公司法第29條1項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公司法第31條
「經理人之職權,除章程規定外,並得依契約之訂定。
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
公司法第32條
「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但經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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