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請問用傳銷方式,加入後及找人加入,可得到紅利積點。
這些所得的紅利積點可以換休閒娛樂的住宿卷及餐卷。
這樣的方法屬於傳銷嗎?是否違法?
A:
[quote:dadc0056dc="蔡 先生/小姐"]你好。
請問用傳銷方式,加入後及找人加入,可得到紅利積點。
這些所得的紅利積點可以換休閒娛樂的住宿卷及餐卷。
這樣的方法屬於傳銷嗎?是否違法?[/quote:dadc0056dc]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6條規定,經營旅行業者(包括招攬、行銷、銷售旅遊行程及相關商品等),應向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又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2條第2項規定,非旅行業從業人員執行旅行業業務者,視同非法經營旅行業務。
由於多層次傳銷係透過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模式運作,即便民眾加入者係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旅行業者,但因民眾本身並非旅行業從業人員,從事招攬、行銷、銷售旅遊行程及商品等旅行業業務,亦涉及違反「發展觀光條例」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務之規定。
建議民眾先瞭解欲加入之組織是否為已向公平會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且應瞭解是否為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許可始得銷售之商品或服務,以維護自身權益。
以上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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