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本票遺失,上方有金額、發票日、但沒有到期日,且對方有簽發給我授權書填寫到期日,整份遺失,該如何處理呢?
A:
您好:
一、依票據法第120條,若台端遺失之本票上,已完整記載:發票人簽名、發票金額、發票且無記載條件,並由發票人交付該本票予台端,則為可合法流通的票據。至於該本票的到期日是否填寫,無礙發生本票效力。
二、台端宜對遺失本票完成下列行為,以維權益:
(一)先為止付通知:
向本票債務人為止付通知,可用寄存證信函方式,通知本票債務人暫時不要付款,並持「遺失票據申報書」向管轄之警察單位報案。
(二)向本票債務人住所地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1、為上述止付通知後,五日內,撰寫公示催告聲請狀,向本票債務人住所地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2、於法院收狀後,將聲請狀影本,掛號寄給本票債務人,證明已聲請公示催告,以免止付通知失去效力(參照票據法第18條)。
(三)刊登公示催告裁定的全部內容於報紙:
1、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正本後,將公示催告裁定全部內容,刊登報紙廣告一日。
2、購買二份刊載當天的報紙,保留一份,另一份標示刊登位置,以書狀陳報法院 。
(四)法院為除權判決:
1、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公示催告裁定主文)後,如無申報權利人,應於三個月內,持公示催告裁定正本、報紙一份、印章及除權判決聲請狀,至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2、除權判決必須經過法院開庭審理,收到法院出庭通知後,應依通知日期出庭。
3、除權判決宣判後,持法院的除權判決書正本,至本票債務人處,請求付款,並領取止付的款項。
敬供卓參
林瓊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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