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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負債與人民團體之政黨負責人關係


梅O 發問於 2014-09-18 | 台北 | 服務業

Q: 大律師您好!

本人是政黨負責人,因為之前有欠債,所以本人在郵局之賬戶如果有存款,常會遭到法院之查封,請問如果本人以政黨負責人的身分在郵局或銀行開立賬號戶頭,仍會遭到法院之查封嗎?因為該存款是整個政黨之經費,並非本人所有,如果遭到查封,此無非斷送債務人個人憲法所規定的結社自由權,甚不合理,請您明示,謝謝!

梅峰 敬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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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3bec9bc624="梅 先生/小姐"]大律師您好!

本人是政黨負責人,因為之前有欠債,所以本人在郵局之賬戶如果有存款,常會遭到法院之查封,請問如果本人以政黨負責人的身分在郵局或銀行開立賬號戶頭,仍會遭到法院之查封嗎?因為該存款是整個政黨之經費,並非本人所有,如果遭到查封,此無非斷送債務人個人憲法所規定的結社自由權,甚不合理,請您明示,謝謝!

梅峰 敬啓[/quote:3bec9bc624]

梅先生您好:
1.如果您以政黨負責人的名義開戶而不是以政黨的名義開戶,由於存款帳戶內的金錢仍屬於「負責人」個人所有,若因積欠債務,仍會遭銀行扣押之風險。
2.此外,從政治獻金之管理者的角度觀之,也不符合政治獻金法第5條: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應以政黨證書所載之政黨名稱全稱為戶名,如 「○○○○○(政黨名稱全稱)政治獻金專戶」)。
3.比較保險的作法應是以政黨名義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根據政治獻金法第24條規定:「(第1項)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本法開立之政治獻金專戶內之存款,『不得強制執行』。(第2項)但因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所生之債務,不在此限。」,立法理由表示:「按政治獻金只能作符合法定用途支用,與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之私有財產仍屬有別,是除對於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因參選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所產生之費用,不應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又政治獻金專戶內存款外之政治獻金與與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之私有財產不易區別,考量強制執行實務,僅針對政治獻金專戶內之存款規範。」。
4.由現行規定觀之,負責人個人財產與政黨之財產(政治獻金)是截然劃分的,本人認為縱以負責人名義開戶,仍無法完全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至於執行標的若涉及「他人」財產或執行方法不當,則需另外提異議之訴或聲明異議。但是在自己存款帳戶的「金錢」,要主張是他人的,不容易)。

以上意見,或可供您參考看看。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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