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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股票


陳OO 發問於 2014-09-13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我們公司為非上市櫃公司,而目前有股東以需要用錢為理由,要求我們公司將他的股票買回來
請問,公司有必須買回的義務嗎?

瀏覽人數:4032
林瓊嘉

律師

林瓊嘉律師事務所

A:  您好:
因台端所提供資訊不足,無法判斷貴公司為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未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下茲以未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為回覆:
一、貴公司原則上無買回該股東股份的義務:
1、公司法第167條1項,規範有股份回籠禁止原則。
2、依上開規定,公司原則上禁止取得自己股份,此為強制規定,若有違反,則該取得行為無效(參考最高法院72台上字第289號判決),且公司負責人依同條第4項,應負賠償責任。是以,貴公司原則上毋庸買回該股東之股份。

二、有下列例外情形,貴公司始得取得自己公司的股份:
1、公司法第158條:收回特別股。
2、公司法第167-1條:實施員工庫藏股。
3、公司法第186條:公司為重大行為的特別決議時,反對股東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
4、公司法第316-2、317條:簡易合併時,股東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
5、公司法第167條1項但書:於股東受清算或破產宣告時,公司得按市價收回其股份,作為抵償該股東於清算或破產宣告前結欠公司的債務。
6、公司依法減資時,為消除股份而取得。
7、公司係無償取得(受贈與或受遺贈)自己股份。
8、公司發生概括承受自己股份之情形。

三、綜上,該股東以需要用錢為由請求買回,貴公司應視是否符合上開例外情形、章程及其他法定原因而定,敬供卓參。



林瓊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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