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我公司有一包裝設計案委託設計公司製作,並提供我商品做包裝設計參考
因後續合作過程不愉快,所以依照合約內容多次協商未達成共識解除合約,並發存證信函通知
在存證信函裡有提到於收函之日起24小時內要歸還我提供設計參考之一切商品與文件,但遲遲尚未收到任何回應與物品歸還,請問我可以採取什麼方式強制對方歸還物件?
謝謝!
A:
[quote:776a45cc0d="小 先生/小姐"]你好,
我公司有一包裝設計案委託設計公司製作,並提供我商品做包裝設計參考
因後續合作過程不愉快,所以依照合約內容多次協商未達成共識解除合約,並發存證信函通知
在存證信函裡有提到於收函之日起24小時內要歸還我提供設計參考之一切商品與文件,但遲遲尚未收到任何回應與物品歸還,請問我可以採取什麼方式強制對方歸還物件?
謝謝![/quote:776a45cc0d]
您好:
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一、由他方昕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所以對方公司有義務將 貴公司提提供設計參考之一切商品與文件還給 貴公司,建議除存證信函外,可再以電話、電子郵件催對方返還,否則對方如故意不還, 貴公司於民事上可依所有權提告要求返還所有物,刑事上如對方公司人員有侵占的意圖,也可能構成侵占罪,但因訴訟費時,建議先確認對方公司有無收到存證信函、以電話催討等方式要求對方返還,如均置之不理,再以訴訟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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