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約民國70年,祖父那時增蓋兩個房間,並不知蓋在別人的土地上, 後來家裡改為公司後於96年停業(登記名為家父名稱),變成家父
為公司為法定代理人,但是爸爸也不知有佔到他人土地..今於103年8月鄰地主告家父無權占有系爭土地,要求 拆屋還地以回朔5
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訴訟費用將由我們負擔.... 因不知情突如其來被告..另家中年長寢食難安.. 所以請律師幫幫我
們! 感謝!!
律師
A:
可以請求法院履勘繪測
如確實越界占用他人土地
除非他人明知越界未立即提出異議
否則法院即會判決拆屋還地
至於無權占有期間不當得利
可以看原告主張的金額是否合理
是否合理,可以參考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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