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訂金退還


火OO 發問於 2014-08-09 | 南投 |

Q: 排了一套課程,先付教練1000訂金。
整套課程共五堂,其中兩堂課是室內課,三堂戶外課。
先上了第一堂室內課後,第二,三堂因颱風天取消。
後來跟教練談調課事宜談不攏,所以接下來沒有要再上課了。
我覺得這樣算是因為外在事物導致雙方接無法配合,並不是任何一方願意要違約。
請問這樣可以退訂金,付第一堂課的錢就可以了嗎?

瀏覽人數:3000
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如果雙方還在議約階段,也就是付了定金,還未講好細節的話,才會僅僅是單純可否退定金的問題。
反之,若是雙方已經簽訂契約的話,就應該看契約內容如何約定?是否可以終止、或解除契約?雙方在終止或解除契約的權利義務又如何?這兩者是不一樣的,應該予以區分。
若單就您所提到第二、三堂課因颱風取消部分,確實是不可歸責於雙方,也沒有所謂違約的問題,但這部分只是說沒有在當天上課,任一方都不能責怪教練或是學員為何沒有上課,也不能要求對方賠償沒上課的損害而已。和您所提到不想再重排其他時間,甚至其餘四堂課都不想上,完全是不同的議題。也就是說,因颱風取消課程的法律效果,只是雙方都不能向對方請求賠償而已,至於後續2~4堂要如何安排,還是得回歸契約的基本精神,如果有契約書,就應照契約書約定,沒有契約書,就照雙方口頭約定,繼續排定後續的課,而學員則應該依照雙方的約定方式及時間,繳納學費。
因此,如果您真的無意繼續上課,應該先參酌契約書,或者是當時拿到的課程說明(可否退費?如何退費?),再與對方進行協商。因為,依您描述的情形看來,既然目前找不出對方有何違約的情形,只是您單方面想終止契約的話,似乎不能算是「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甚至還比較像是可歸責於您單方面的決定。

林達傑律師
參考法條
民法第249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