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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32條


鍾OO 發問於 2014-07-29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
上市公司的經理人,未經董事會通過,可以兼任同類未公開發行公司的監察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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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按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旨在期使監察人能以超然立場行使職權,以杜流弊。惟上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係指不得兼任同一公司之董事及經理人而言,如兼任其他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自不受限制。復查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業務。但經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同意者,不在此限(即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併為敘明。(經濟部九三、八、二六經商字第0九三0二一三九五三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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