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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負責人連帶賠償責任


胡OO 發問於 2014-07-25 | 台南 |

Q: 請問公司為交通有限公司,因計程車靠行司機駕照被註銷,又發生交通事故.對方提出民事賠償告訴,經一審地方法院判決後不服再上訴,並將負責人列為被訴人一併提出連帶賠償告訴.負責人於法需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嗎?私人名下財產需賠償嗎?
有限公司公司法規範中.民事責任中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責任,對於公司業務之執
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適合被套用在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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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312a5d3d47="胡 先生/小姐"]請問公司為交通有限公司,因計程車靠行司機駕照被註銷,又發生交通事故.對方提出民事賠償告訴,經一審地方法院判決後不服再上訴,並將負責人列為被訴人一併提出連帶賠償告訴.負責人於法需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嗎?私人名下財產需賠償嗎?
有限公司公司法規範中.民事責任中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責任,對於公司業務之執
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適合被套用在此嗎?[/quote:312a5d3d47]

您好:
1.據您的描述對方民事請求之依據,應是主張民法第188條之規定,如符合該條規定,負責人即可能負連帶賠償之責,條文內如下:

民法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2.有限責任公司,依公司法第99條規定,「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換言之,負責人也是股東,僅以公司資產負有限責任,原則上與負責人名下之財產無關。

3.本件重點是計程車司機肇事之侵權行為,並非公司負責人之問題。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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