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於facebook 粉絲業購入紋身貼紙
看到貨物時…無包裝…以及標示成分
製造處 也無附加任何相關文件
請問可以追尋那條相關法律
A:
[quote:429cf2d0cd="陳 先生/小姐"]於facebook 粉絲業購入紋身貼紙
看到貨物時…無包裝…以及標示成分
製造處 也無附加任何相關文件
請問可以追尋那條相關法律[/quote:429cf2d0cd]
一、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 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商品內容:(一)主要成分或材料。(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商品標示法第9條參照)。違反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商品標示法第15條參照)。
二、 販賣業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商品標示法第12條參照)。違反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停止陳列、販賣;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者,得逕令立即停止陳列、販賣。其拒不遵行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停止陳列、販賣時為止(商品標示法第16條參照)。
以上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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