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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電腦秘密罪與民是損害賠償


黃OO 發問於 2014-06-25 | 高雄 | 商業流通業

Q: 您好,
前年我老婆因離開她前公司,因離職後沒多久,公司有些事情要找她,打了兩通電話因為沒有接到,其前老闆竟用刑法第362條告她,無故刪除公司電腦內的資料,但是內人全部都照公司規定將相關資料歸檔於公共槽內,個人電腦之資料因歸檔後,即做刪檔之動作,且交接時,交接人員及其它業務相關人皆有在公共槽內找到相關資料,並未對該公司造成任何業務上的損害,第一次檢察官以證據不足,故以不起訴處分,之後前公司不服,於2013年7月又再做抗告,第二次只到事務官問話,檢察官即於2014 2月偵結,但其又在提起再議
故想請教一下,這樣的事件,在沒有新事證的情況下,可以讓對方這樣ㄧ再不斷的做這樣的抗告嗎?
因為一直這樣下去,讓我們很困擾,對方擺明就是想刁難我們,因為有從其前同事那邊得知,是故意要刁難我內人的
四月份有咨詢過,最近因快屆滿兩年,該公司于上週又提起民事訴訟,以民事訴訟法77條要求做訴訟賠償,
想請問,因為刑事訴訟,檢察官認為對方無法提出有力的證據證明,故趕在兩年追訴期提告民事訴訟,這方面就需要做開庭,故想請問,我們有需要請律師嗎?或是法官照例會先做詢問的動作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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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我是高雄蔡律師,

有關您所詢問的問題,基本上在刑事偵查案件如已不起訴確定者,

此時,您太太比較能夠放心無刑事上的問題,

至於民事上,必須由對方舉證您太太有故意刪除,

但這這必須有證據,且這證據必須由對方提出。

以上,如您有滿意本人服務,請幫忙給予本人佳評,謝謝。


[quote:c919f82844="黃 先生/小姐"]您好,
前年我老婆因離開她前公司,因離職後沒多久,公司有些事情要找她,打了兩通電話因為沒有接到,其前老闆竟用刑法第362條告她,無故刪除公司電腦內的資料,但是內人全部都照公司規定將相關資料歸檔於公共槽內,個人電腦之資料因歸檔後,即做刪檔之動作,且交接時,交接人員及其它業務相關人皆有在公共槽內找到相關資料,並未對該公司造成任何業務上的損害,第一次檢察官以證據不足,故以不起訴處分,之後前公司不服,於2013年7月又再做抗告,第二次只到事務官問話,檢察官即於2014 2月偵結,但其又在提起再議
故想請教一下,這樣的事件,在沒有新事證的情況下,可以讓對方這樣ㄧ再不斷的做這樣的抗告嗎?
因為一直這樣下去,讓我們很困擾,對方擺明就是想刁難我們,因為有從其前同事那邊得知,是故意要刁難我內人的
四月份有咨詢過,最近因快屆滿兩年,該公司于上週又提起民事訴訟,以民事訴訟法77條要求做訴訟賠償,
想請問,因為刑事訴訟,檢察官認為對方無法提出有力的證據證明,故趕在兩年追訴期提告民事訴訟,這方面就需要做開庭,故想請問,我們有需要請律師嗎?或是法官照例會先做詢問的動作

感謝[/quote:c919f8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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