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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之疑義


許O 發問於 2014-06-19 | 台北 | 服務業

Q: 不好意思 我想詢問一下~
我爺爺有一塊土地,幾十年前允許第三人在土地上蓋房子,期間也有繳納租金給我們
現在因該第三人把該房屋作為抵押,現遭拍賣並且拍定(市價約100萬,但拍定額約400萬),那我們有辦法將地上權要回來嗎?還是租賃關係依然存在?所以我們沒辦法把地上權收回自己使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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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你好,
租約或地上權訂有期間者,在期間屆滿前,第三人或拍定人有權繼續使用土地。
但如果地上權沒有期限,依民法第833-1條規定: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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