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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共同持有房屋出租

共同持有房屋出租


王OO 發問於 2014-06-16 | 台北 | 服務業

Q: A、B 二人共同繼承一房屋。A想將房屋出租,但B反對。
A說房屋出租後,未來租金及租賃開銷由A、B 2人各半,
但B說寧願空屋也不願出租或讓予A單獨使用。
請問A可以房東的名義自己將房屋出租嗎?
若出租後,B可以侵權主張租約無效或要求房客搬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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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柏廷

律師

理昂國際法律事務所

A:  您好,依您所述,倘若AB二人對於不動產之權利各半,A雖有以自己名義出租予第三人該不動產之權利,但第三人不得以租約對抗B,亦即A雖可對外出租,但B仍可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要求第三人返還不動產,紛爭無法解決,此乃因為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意旨亦同,故本件無法以多數決之方式處理。

建議AB二人可以協議分割該不動產,若無法協議,一方可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避免對於不動產之處分管理存有歧見。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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