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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約書疑義


向OO 發問於 2014-06-05 | 台東 | 服務業

Q: 你好:因建商所提供房屋買賣合約書內容多項與內政部公告「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符,例如保固期限:僅保證交屋之日起保固一年保固範圍為本建物建築結構及基本水電設備。以及建商同意於銀行放款日後30日(工作天)通知交屋,超過30天以後就部分銀行貸款利息由建商支付。等等之類,想請問如果已經簽了合約以後是否能要求依定型化契約辦理,又該如何主張權利,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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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2項的規定,消費者所可以據以主張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者,僅限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該類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並不是一有違反定型化契約範本,就會發生該條款無效的效果。這兩者是經常會被消費者所混淆的。
因此,縱然已經契約已經雙方簽署生效,若果真發現建商使用的定型化契約條款,果真有違反主管機關所公告「應記載」卻未記載,或者是「不得記載」但卻記載在契約中的條款,消費者就可以引用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作出對自己有利的主張。

林達傑律師

參考法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2項: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5條:
「定型化契約記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者,仍有本法關於定型化契約規定之適用。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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