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方承攬乙方公司工程一案,工程期款之請款憑證均開立乙方公司抬頭統編(共請領二期),乙方公司均以股東個人支票給付我方工程款,也都有兌現,現在乙方公司故意拖欠尾款,請問該股東是否負有連帶保證之責任,我方是否可以該股東支付工程款之證明文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股東名下財產?
A:
您好:
一、除貴公司能證明乙方公司股東簽發個人支票以作保證,否則貴公司和該名股東間未成立民法第739條之保證契約。
二、如貴公司和該股東確有成立保證契約,除該股東拋棄民法第745條先訴抗辯權,否則貴公司需先就乙方公司財產執行無效果後,始得請求該名股東清償或執行其財產。
以上意見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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