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一般民眾偶一為之將自己用不到的物品於網路上出售不適用七日鑑賞期之規定
一般來說在何種頻率或是金額可認定此拍賣行為屬於上述的情況呢??
或是說達到某種標準即可認定其為企業經營者,買家適用七日鑑賞期之保護?
A:
[quote:4ec2dee2f0="賴 先生/小姐"]律師您好:
一般民眾偶一為之將自己用不到的物品於網路上出售不適用七日鑑賞期之規定
一般來說在何種頻率或是金額可認定此拍賣行為屬於上述的情況呢??
或是說達到某種標準即可認定其為企業經營者,買家適用七日鑑賞期之保護?[/quote:4ec2dee2f0]
您好:
一、行政院消保會如下有關企業經營者的定義,可供參考:
「所謂企業經營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是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企業經營者為營業之人: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的廠商業者,不論該業者為公司、團體或個人,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從事農林漁牧之企業經營者屬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企業經營者,但一般從事農林漁牧之人,只是偶而將其生產品出售,並不是以之作為營業,故非企業經營者。公權力行使機關不是營業之人,也不是企業經營者。另外,企業經營者並不包括其所屬員工在內。
(二)企業經營者之種類:企業經營者依其責任可分為下列類別:
1、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2、從事經銷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3、從事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4、從事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
二、基於上述抽象標準,似乎只要能符合或有理由解釋為「偶而出售」者,就不是企業經營者。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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