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96年我在卡地雅付了訂金5000拍藝術照, 現在不想拍, 我要怎麼拿回我的訂金呢? 要付違約金也可以, 因為他在後面的小紙條 的配合事項 加上 "預付訂金概不退還,轉讓或更改他用" 請問這條是否與法律相抵觸呢? 我主張我無做任何消費, 應該不能沒收我所有訂金吧, 她拍藝術照商品總價值也才11000就收了5000訂金, 謝謝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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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02038c01e6="綾 先生/小姐"]你好~ 96年我在卡地雅付了訂金5000拍藝術照, 現在不想拍, 我要怎麼拿回我的訂金呢? 要付違約金也可以, 因為他在後面的小紙條 的配合事項 加上 "預付訂金概不退還,轉讓或更改他用" 請問這條是否與法律相抵觸呢? 我主張我無做任何消費, 應該不能沒收我所有訂金吧, 她拍藝術照商品總價值也才11000就收了5000訂金, 謝謝妳[/quote:02038c01e6]
一、 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因此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如當事人間有定金之授受,則推定該契約已經成立,雙方有遵守並履行契約之義務。
二、 依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即價金可以扣除定金後再給付)。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即買方違約,賣方可沒收定金)。三、契約因可歸責於收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即賣方違約,應返還買方二倍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三、 惟最高法院判決亦指出,約定之違約定金,除交付違約金之當事人證明其所交付違約定金過高,而與他方當事人所受損害顯不成比例,得認當事人交付過高金額部分已非違約定金,而係價金之一部先付,交付之當事人得請求返還該超過相當比例損害額部分之先付價金,以求公平。
以上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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