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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分期~被告詐欺


劉OO 發問於 2014-05-14 | 台北 | 服務業

Q: 我在郵局前遇到在推銷果與週刊的業務

結果就下訂單分18期每個月繳兩千多

一個小時後我打電話給業務~告知他說我不需要訂了

然後業務一直叫我給他做些業績換別的專案

一樣分18期一個月繳1061元

之後第一期寄了一些書送了一些玩具

後來沒幾天後~我告知業務我不需要這些國語週刊

但是之前他送我的東西跟書[未拆封~完好如初]想退還

但他拒絕~叫我要繳6千多元書跟玩具的費用

之後因為沒那麼多錢就只好繼續繳第2第3期

繳到第3期因為家中開銷變超大

連1千多元都繳不出~又告知業務我真的沒辦法繳

業務告知要繳剩餘的款項4000多~但是一直籌不出來

也無法讓我分期繳~所以~我該如何~會不會被關~要怎樣才不會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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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健鋒

律師

A:  1.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2.原則上,如簽約時即有不付錢之打算,則可能成立詐欺罪。至簽約後,因債務出問題無法履行,多只是民事上債務不履行之問題,而與詐欺無涉。
3.一般債務糾紛,債權人也可能提出刑事詐欺告訴達其取償之目的,此乃憲法保障之訴訟權,至於是否會構成犯罪,則需視個案認定。
4.若要債權人不提起告訴,建議以和解或協議方式處理。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指正。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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