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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轉讓負責人存留責任


王OO 發問於 2014-05-14 | 彰化 | 服務業

Q: 您好! 目前與人洽談轉讓公司股份。 但對方要求我仍需在擔任負責人一年,並將公司大小印鑑提供給對方以便公司營運。 對方有提供紙本契約書並於契約書上明訂股份轉移後,我只是名義的負責人,公司的損失以及責任已經轉移到對方身上。 請問這紙契約經公證後我可以免除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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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23e4b895d8="王 先生/小姐"]您好! 目前與人洽談轉讓公司股份。 但對方要求我仍需在擔任負責人一年,並將公司大小印鑑提供給對方以便公司營運。 對方有提供紙本契約書並於契約書上明訂股份轉移後,我只是名義的負責人,公司的損失以及責任已經轉移到對方身上。 請問這紙契約經公證後我可以免除責任嗎?[/quote:23e4b895d8]

您好:

基於債權債務之相對性原則,基本上,您與對方簽立的契約書,僅有拘束您們雙方的效力,原則上不能用來對抗第三人,縱使經過公證亦然。所以,在公司對外關係上,您仍然是負責人,亦即公司的法定代理人,舉例來說,倘若公司成為訴訟案件的當事人,您的名字會以公司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出現在訴訟程序中,法院也會核發傳票或開庭通知給您;又例如,在某些公司負責人需要與公司負連帶責任的場合,原則上也是由您負責,至於您能否依照前述契約,請求對方彌補您的損失,則是另一問題。

以上供您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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