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去年買了星巴克行動電源,保固到今天2014.06.26
我今年4月送修,修了兩週後送回來,但發現沒修好!
馬上又送修,一週後回來,結果一樣沒修好!
從4月初到現在修了兩次,過一個月了
(壞掉的地方是 行動電源本身充電充不滿)
這樣我應該如何跟廠商反應?我擔心這樣送修一直修不好,到時候拖過了保固期怎麼辦?
可以要求退款或什麼的嗎?
我職業是學生,選項那裡電腦有問題填不了
A:
1.您可以向當地縣政府知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申訴。
2.因產品瑕疵,您已經通知廠商,故廠商須修復瑕疵該產品至無瑕疵為止,故沒有六個月期間的適用。
3.您可以主張減少價金,至於解除契約,則需廠商有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或解約顯失公平。
相關法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
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
者保護官申訴。
民法第359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365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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