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一般市面的手機店,買了一顆台製的電池,現場沒有試用,帶回家,按照店員的指示,充滿8個小時;隔天當我把手機拿起來使用時,整個手機是燙的,而且沒有緩和的現像,一整個早上手機都是燙的,而且才中午,就耗盡電量了!我覺得不妥,印象中,只有快壞掉的電池才會這樣,於是下班時,拿回購買的店家,告知要退貨,但是店家不給退,一直強調只能換,可是我不要,我不想一直拿自己的手機去試驗他們的電池好壞!請問,這樣可以退嗎?雖然在實體店面,但是3C商品都要用過才知道,這要消費者怎麼辦?
律師
A:
消保法第19條規定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因此,您到實體店面消費,是沒有消保法所規定無條件退貨之權利的,如果您認為商品有瑕疵,只能依據民法請求店家負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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