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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


吳OO 發問於 2014-04-23 | 台北 | 服務業

Q: 有一筆土地與A共有,A今天想收購我們的土地,A說要寄存證信函到法院以一坪28萬跟我們購買,我們不得有異議,且把錢放在法院。但是我們跟其他人談的價錢已經高於28萬。
那請問我們需要理會A或是做什麼動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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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健鋒

律師

A:  1.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在買賣契約中,雙方應就標的及價金有合意時,買賣契約方會成立。題旨中,僅A想跟案主購買土地之持分,若案主不同意,即無庸理會其存證信函。
2.次按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定有明文。題旨中,案主若欲出賣其持分,依法應通知他共有人以同一價格承買,若他共有人無意願購買,則可自由出賣。但若未通知,可能會遭他共有人求償,附此敘明。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指正。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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