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公司自92年七月至96年七月簽訂4年租約,承租一間房作為倉庫,96年後就未有書面契約一直承租到現在,日前房東要求我們公司搬移,表示要自用,因為我們認為房東一直會承租,所以在同棟大樓另外租了一間辦公室,書面契約到105年8月,目前同棟大樓並無其它可租的房間,我們無法搬遷,如要搬遷,會造成本公司經營作業的困境,我們一次開12張支票,未有延誤,且同意調漲租金,但房東不同意.
請問可否依據不定期租約方式及現有其他租約的情形,可以經由法律上以承租人的習慣或有利條文,如土地法100條,而不搬遷,煩請告知,謝謝.
律師
A: 不定期租約,在房東的部分,如果符合土地法100的條件,可隨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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