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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與受雇主合約文件


陳OO 發問於 2014-03-31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你們好:
我先生在公車業服務多年..某天因交通事故而找了公司稽查來做排解.
在當下有請警方到場處理..警方說我先生沒有問題...稽查人員也請我先生離開
繼續的跑車..是後一個禮拜稽查人員告知我先生..受傷的人向警方提告我先生要起訴..
稽查人員要我們準備合解金..我們就覺得奇怪呀?我們向當時處理警察問起這件事..警方告知我們他們不知情
受傷的人不提告呀?我們反問稽查人員求證事情.稽查人員回答我們為何要打電話給警方.他已經處理呀"
之後就沒追問...也沒下文
在102年我先生離職了~~交通事故在101年發生...在103年我們收到公司寄給我們
我們完全都不知說公司已經賠償給受傷者..還要我們給付賠償金的一半..
請問是否在幫公司服務..當事人連合解書都沒看見.可以向我們求償嗎?
當下問題發生時當事人都是會請公司處理的....
稽查人員可以用仿寫當事人的名字跟對方合解嗎? (因為曾經我們有發生事故後..造公司說的賠償金給付
我們要求看合解書...發現內容都不是當事人寫的)
他們可以是後在向司機做求償動作這是對的嗎?
我們有疑問不想給付...可以填寫異議書面嗎?我們要如何準備我們這邊的證據...證據是什麼,,,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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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基本上這案件必需去閱卷,看看到底車禍是否您先生有過失,如果有,則後續和解金額是否有過高?還是有偽造簽名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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