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是個某婦嬰用品商店的員工,我想請問客人購買電子產品(例如:溫奶器.調乳器.消毒鍋),購買之後隔3天跟我們說商品他覺得不好用?叫我們換貨給他,請問這樣是有成為退換貨的理由嗎?因為我們是實體商店,他有看到東西,只是沒有使用到,商品本身也沒有暇疵,只是他個人認為不好用,而且東西已經使用過了,也有水痕了,我們無法退廠商,只是客人一直拿消基會來壓我們.所以才想來詢問一下,這樣可以構成退換貨的理由嗎?
如果不給客人換貨,會不會有什麼法律的問題?謝謝
律師
A: 依據消保法第19條的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此即所謂之鑑賞期。郵購或訪問買賣,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前無從檢視商品之品質及狀況,並且可能無法由郵購或訪問之描述中確認商品是否符合消費者需求,因此消保法有七日鑑賞期之規定,以使消費者有相當時間檢視其所收受之商品。消費者於門市購買商品時,通常已有相當之時間檢視商品並藉此得知商品是否符合消費者之需求,因此並不適用消保法七日鑑賞期之規定。然如商品本身具有瑕疵,則消費者得另依民法「物之瑕疵」之相關規定,向商家請求換貨或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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