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家人於三天前在一場拍賣會上購買1個2克拉鑽石,當時拍賣會設立在一般展場,當時參展民眾眾多,家人是第一次購買拍賣會上商品,未有經驗,後發現與廠商標示不符,故請教各位先進,是否能給予法律上之建議?
情況~ 當天拍賣官在台上說明流當品之特性,克拉數、淨度、顏色...等等,說明有附鑑定書,為 2.0克拉、淨度-IF、
顏色 F,當時因參觀民眾多,故商品與鑑定書僅有台上的銀幕呈現,並未看到實品,得標後拍板定案。回家後,覺得色澤有些疑慮,故另送"中華民國珠寶玉石鑑定所"鑑定,結果鑑定結果 淨度為VS1(排序為 IF>VVS1>VVS2>VS1,故差了3級),顏色為O (排序為D>F>G>H>I>J>K>L>M>N>O,差了9級),鑑定師說明鑑定商品時會有一些些鑑定師主觀的觀察,大約差1~2級是可以接受的,但差到9級則表示根本與商品不符合。
故請問各位專家,目前現行的法律,是否有能保障消費者的條款? 因長輩一時不察,且第一次參加,幾乎儲蓄花盡,請求各位專家協助,謝謝您~
律師
A:
您好。出賣人對於買賣標的物之價值、品質或效用上負瑕疵擔保責任。本件情形中,因鑽石之品質與鑑定書所述有所出入,該鑽石可謂有瑕疵。按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因此您的家人可解除買賣契約要求出賣人返還價金、或向出賣人請求減少價金、或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
惟民法第356條另有規定買受人於發現瑕疵負有通知出賣人之義務,又同法第365規定六個月及五年解除權與請求權消滅。建議您的家人盡早通知出賣人物品有瑕疵,並行使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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