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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車賠償問題


朱OO 發問於 2014-03-10 | 台中 |

Q: 100年6月駕駛公司餐車因個人疏忽把貨車車斗及生財器具撞毀,當時公司只跟我說不要擔心,完全沒說賠償問題,因為當時公司不能沒有我幫忙,直到103年1月得知本人有離職的想法,才拿出一張求償的書面通知,要求我賠償50萬元,50萬還包含營業損失,但完全沒有任何折舊、及維修收據等,公司也因為我的疏失過後才在餐車上加裝許多安全警示設備,我想請問一下公司在發生事故對餐車沒保險也沒有任何安全警示設備,要把責任完全丟在我身上,這樣對嗎?而且以我的能力也沒辦法負荷這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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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89221f4ad8="朱 先生/小姐"]100年6月駕駛公司餐車因個人疏忽把貨車車斗及生財器具撞毀,當時公司只跟我說不要擔心,完全沒說賠償問題,因為當時公司不能沒有我幫忙,直到103年1月得知本人有離職的想法,才拿出一張求償的書面通知,要求我賠償50萬元,50萬還包含營業損失,但完全沒有任何折舊、及維修收據等,公司也因為我的疏失過後才在餐車上加裝許多安全警示設備,我想請問一下公司在發生事故對餐車沒保險也沒有任何安全警示設備,要把責任完全丟在我身上,這樣對嗎?而且以我的能力也沒辦法負荷這賠償[/quote:89221f4ad8]

您好:
您可以要求公司表明是依據何種法律關係而請求民事賠償,如果該公司有意主張民法侵權行為而請求損害賠償者,參照您所述事情發生之時間點若是無誤,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規定參照)
因而,該公司是否仍有權利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恐有疑義,建議您先行釐清並據理力爭。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呂清雄

律師

上善法律事務所

A:  [quote:1e557b6938="朱 先生/小姐"]100年6月駕駛公司餐車因個人疏忽把貨車車斗及生財器具撞毀,當時公司只跟我說不要擔心,完全沒說賠償問題,因為當時公司不能沒有我幫忙,直到103年1月得知本人有離職的想法,才拿出一張求償的書面通知,要求我賠償50萬元,50萬還包含營業損失,但完全沒有任何折舊、及維修收據等,公司也因為我的疏失過後才在餐車上加裝許多安全警示設備,我想請問一下公司在發生事故對餐車沒保險也沒有任何安全警示設備,要把責任完全丟在我身上,這樣對嗎?而且以我的能力也沒辦法負荷這賠償[/quote:1e557b6938]



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第一項前段有明文條文。您自100年6月間發生車輛及生財器具毀損之情事,事發至102年12月期間雙方均未討論賠償問題,至103年1月您提起離職時雇主才對提出餐車賠償費用。
依上述條文,雇主於100年6月知道您毀損車輛部分車體及生財器具後,應最晚於102年6月前以書面對您提起相關賠償問題,否則即會罹於請求權時效。雇主卻於103年1月因勞方申請離職之同時才要求100年6月發生的損失,已逾知有損害之情事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時效了,您日後若面臨公司提起訴訟時,您可以主張時效消滅為理由提出抗辯,法院將會判決公司敗訴。
以上請供參酌。

上善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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