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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


喬O 發問於 2014-03-04 | 台北 | 服務業

Q: 我們公司有員工近期離職,但她將公司的客戶資料帶至其他公司使用,這算侵占公司資產嗎?
又該如何處理比較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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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18a3ec31b8="喬 先生/小姐"]我們公司有員工近期離職,但她將公司的客戶資料帶至其他公司使用,這算侵占公司資產嗎?
又該如何處理比較妥善?[/quote:18a3ec31b8]

您好:

一、如果依照貴公司的規定,客戶資料屬於應保密的資料(例如員工到職時有簽立保密協議書),那麼客戶資料就是屬於公司的秘密,該名員工將客戶資料帶至其他公司使用,就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的洩漏秘密罪。刑法第317條規定:「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318-1條規定:「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如果貴公司的客戶資料中包含自然人之「個人資料」,那麼該名員工也有可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依照個資法第2條的規定,所謂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其次,依照個資法第20條第1項的規定,非公務機關的任何人,對於個人資料的利用行為,原則上都必須在當初這些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除非有該條所規定的特殊事由,才能夠利用於特定目的範圍之外。依您所述,由於該名員工將客戶資料待至其他公司的行為,原則上可以認為是違反了當初貴公司蒐集客戶資料之目的,所以該名員工可能已經違反個資法第20條的規定,可能必須負擔刑事責任。個資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可資參照。

以上供您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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