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請問律師
到底可不可以強制執行生財器具??
如果可以,如何執行?
把機器設備強制搬出來拍賣??
謝謝
A:
[quote:bdbcce35e8="林 先生/小姐"]您好:
請問律師
到底可不可以強制執行生財器具??
如果可以,如何執行?
把機器設備強制搬出來拍賣??
謝謝[/quote:bdbcce35e8]
一、依據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左列之物不得查封:
一、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三、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
四、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五、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
六、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七、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
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
,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
二、因此,並非絕對不能強制執行,只是應斟酌是否為職業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另外,還要從公平性作全般考量,由法院判斷之。
三、假若法院同意強制執行,則查封的方式,可以和執行的法院討論之。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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