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不好意思請問一下
我這幾天收到執行單 有期徒刑 三個月
但是我已履行社會勞動14小時,折抵刑期三日。
我想延後執行 要用什麼方式方法 或者是要怎樣才會准予我延後執行 ?
因為我外面還欠別人錢
家裡經濟狀況不好
家中沒有半個人在上班賺錢
爸爸又失業很久 都沒有工作
我不想要我進去執行了之後
讓家人來幫我承擔這些債務 來幫我環 !!!
所以我想延後執行 到底該怎麼做
請幫幫我 拜託 >
A:
[quote:5e224085ef="安 先生/小姐"]你好,不好意思請問一下
我這幾天收到執行單 有期徒刑 三個月
但是我已履行社會勞動14小時,折抵刑期三日。
我想延後執行 要用什麼方式方法 或者是要怎樣才會准予我延後執行 ?
因為我外面還欠別人錢
家裡經濟狀況不好
家中沒有半個人在上班賺錢
爸爸又失業很久 都沒有工作
我不想要我進去執行了之後
讓家人來幫我承擔這些債務 來幫我環 !!!
所以我想延後執行 到底該怎麼做
請幫幫我 拜託 >[/quote:5e224085ef]
壹、依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
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
一、心神喪失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者。
三、生產未滿二月者。
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貳、假設並無上述事由,但有類似或合理正當得聲請延後執行的事由,得檢具事證提前向承辦檢察官提出聲請延後執行,再由檢察官依具體個案判斷延後執行有無正當理由。供予參酌,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