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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七天鑑賞,要求退貨及賠償


楊OO 發問於 2014-02-11 | 彰化 | 服務業

Q: 您好,我是一位業餘二手商品賣家,一位買家在2014/01/20 向我下標了一雙二手鞋,頁面皆有標示產品新舊狀態,因買家希望我盡快出貨,我也在翌日馬上寄出,買家也在2014/01/22 成功取得商品;

2014/02/10忽然以電話通知鞋體有瑕疵,而我便不疑有他,答應退貨退費,買家又忽然在拍賣上留言覺得退費不夠,要我有所處理,我告知七天鑑賞期已過,可以退貨退款已經很有誠意,並請賣家寄回原鞋盒及內容物,以評估退費,此時買家卻說他早在收到物品當天便把鞋盒丟了,一直擺到前天才穿,我覺得事有蹊蹺,並合理懷疑買家收納不良,導致鞋體受損,買家當初急這要我出貨,又稱前天才穿,硬說我售後服務差又害他跌倒損失一雙鞋,要我賠償,請問,這樣我有需要賠償還是退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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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b96684c43a="楊 先生/小姐"]您好,我是一位業餘二手商品賣家,一位買家在2014/01/20 向我下標了一雙二手鞋,頁面皆有標示產品新舊狀態,因買家希望我盡快出貨,我也在翌日馬上寄出,買家也在2014/01/22 成功取得商品;

2014/02/10忽然以電話通知鞋體有瑕疵,而我便不疑有他,答應退貨退費,買家又忽然在拍賣上留言覺得退費不夠,要我有所處理,我告知七天鑑賞期已過,可以退貨退款已經很有誠意,並請賣家寄回原鞋盒及內容物,以評估退費,此時買家卻說他早在收到物品當天便把鞋盒丟了,一直擺到前天才穿,我覺得事有蹊蹺,並合理懷疑買家收納不良,導致鞋體受損,買家當初急這要我出貨,又稱前天才穿,硬說我售後服務差又害他跌倒損失一雙鞋,要我賠償,請問,這樣我有需要賠償還是退費嗎?[/quote:b96684c43a]

一、 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故如當初已載明係二手商品,並依廣告描述之狀態交付消費者,未違反其他所保證之品質者,尚不構成物之瑕疵,消費者不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二、 倘消費者認因二手商品導致受有其他損害,應證明商品瑕疵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不包括消費者不當使用或其他非因商品瑕疵所致損害情形在內。

以上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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