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 您好,
下述問題敬請回覆,謝謝!
某公司共九位董事,其中兩位「執行董事」未經過股東會議定程序,自行提高監察人之報酬60%。
請問這兩位「執行董事」可能涉及哪些罪?此事已經持續六年,是否還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上
敬頌 時祺
A:
[quote:bdb80b926d="陳 先生/小姐"]律師 您好,
下述問題敬請回覆,謝謝!
某公司共九位董事,其中兩位「執行董事」未經過股東會議定程序,自行提高監察人之報酬60%。
請問這兩位「執行董事」可能涉及哪些罪?此事已經持續六年,是否還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上
敬頌 時祺[/quote:bdb80b926d]
公司法第196條規定:「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此條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貴公司執行董事未經章程明定或股東會議訂,即擅自提高監察人報酬,此舉可能觸犯刑法342條之背信罪,此罪之追訴權時效為20年,故仍可對其進行刑事追訴。
又依公司法第194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貴公司亦可依此規定對二位董事提起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
以上意見,謹供參酌。
賴瑩真律師
和邑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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