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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73條 所指之主管機關為何?


陳OO 發問於 2014-01-22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公司地址在台北市。
公司法第173條 所指之主管機關為何?(該向經濟部還是台北市政府報備取得許可?)
以上,敬請回覆,謝謝!

順頌 商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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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c8e568c7c2="陳 先生/小姐"]律師您好,

公司地址在台北市。
公司法第173條 所指之主管機關為何?(該向經濟部還是台北市政府報備取得許可?)
以上,敬請回覆,謝謝!

順頌 商祺[/quote:c8e568c7c2]

陳先生您好,

公司法第173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此處所指之主管機關係指經濟部,故貴公司少數股東若欲依上揭法條規定召集股東會,應檢具相關文件向經濟部申請。

以上意見,謹供參酌。

賴瑩真律師
和邑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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