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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民事賠償問題


徐OO 發問於 2014-01-16 | 台北 | 服務業

Q: 二造發生車禍,肇事人於執行公務中因未遵守交通規則而肇事,另一當事人則未發現肇事因素,雙方皆未有人員受傷僅有車損,我想請問:
1. 肇事人是否為業務過失? 倘肇事人無能力進行賠償時,理賠該由肇事人個人負責,或應由公司出面負責?
2. 另一當事人雖未受傷,但發生車禍時造成之當事人未上工薪資、必要之交通車資、拖吊費...等損失可否要求賠償?造成不便之精神損失另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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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a2c0f15c69="徐 先生/小姐"]二造發生車禍,肇事人於執行公務中因未遵守交通規則而肇事,另一當事人則未發現肇事因素,雙方皆未有人員受傷僅有車損,我想請問:
1. 肇事人是否為業務過失? 倘肇事人無能力進行賠償時,理賠該由肇事人個人負責,或應由公司出面負責?
2. 另一當事人雖未受傷,但發生車禍時造成之當事人未上工薪資、必要之交通車資、拖吊費...等損失可否要求賠償?造成不便之精神損失另否要求?
非常感謝您的回答![/quote:a2c0f15c69]

您好:
一、刑法第284條第2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仟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仟元以下罰金。此部分為從事業務之人於執行業務過程中,違反法律上注意義務(即道安規則)致人受傷者,需負之刑責。
二、在民事損害賠償方面,若對方為受雇人,則受害人尚得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雇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雇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雇主即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雇主有但書規定所示之情形。若肇事者為執行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人之身體、健康者,則為國家賠償之問題,需一併注意。因來文中係以「執行公務」為題發問,故無法確定為執行業務或執行公權力。
三、來文所稱被害人未受傷,且未發現肇事因素一節,就此,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照規定,需有身體、健康權利遭受侵害,而因此減少勞動能力(無法上班)時,未上班導致之工資損失,應由加害人負損害賠償。相對的,若被害人身體、健康未受有任何傷害,理論上沒有理由向加害人請求未上工工資。且來文中,亦無法判斷是何種原因因此無法上工而導致工資損失(需視個案有無正當及必要理由再予以判斷)。至於拖吊費或車輛毀損之維修費用均得依法向加害人請求賠償。所謂必要之交通車資,尚無法判斷係由何原因導致,若是因車輛撞毀,須搭乘計程車或公車上班或需要代步車輛增加之費用,則該費用,仍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四、以上意見,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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