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再三個月前客戶在店家現場看貨即有試機!當下客戶都很滿意買回
三各月期間客戶有打電話來反應印表機有問題!當下我們有要求客戶帶回機台回門市
但客戶都沒帶過來.事過三個月後客戶帶機台回門市要求退費.我們是要如何處裡~~急件~~謝謝
A:
[quote:f06fc1a48d="陳 先生/小姐"]請問再三個月前客戶在店家現場看貨即有試機!當下客戶都很滿意買回
三各月期間客戶有打電話來反應印表機有問題!當下我們有要求客戶帶回機台回門市
但客戶都沒帶過來.事過三個月後客戶帶機台回門市要求退費.我們是要如何處裡~~急件~~謝謝[/quote:f06fc1a48d]
您好,
依民法第356條、357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因此若該印表機之問題非依通常檢查所不能發現者,且貴公司亦無刻意隱瞞該問題,客戶應就該問題自負其責。
此外,民法第226條、第256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因此除非印表機之問題已使印表機完全無法使用或失去價值,客戶才能要求解除契約及退費,否則頂多只生有無維修、且維修是否需付費之責任。
以上意見,謹供參酌。
賴瑩真律師
和邑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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