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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約及訂金返還


江OO 發問於 2014-01-09 | 台北 | 服務業

Q: 本人於半年前與某月子中心簽訂入住合約
現於日前生產,但,因本人家人因素決定於入住前二日取消入住
想請問...
1.民法對於契約簽訂是否有明確的規定?
2.之前支付之訂金是否可以取回?可取回之金額比例為多少?
3.月子中心是否可以將其訂金全額沒收?
以上~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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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b62d098b0f="江 先生/小姐"]本人於半年前與某月子中心簽訂入住合約
現於日前生產,但,因本人家人因素決定於入住前二日取消入住
想請問...
1.民法對於契約簽訂是否有明確的規定?
2.之前支付之訂金是否可以取回?可取回之金額比例為多少?
3.月子中心是否可以將其訂金全額沒收?
以上~感謝~![/quote:b62d098b0f]

一、 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即所謂的「定型化契約條款」,故來函所詢應審究消費者與坐月子中心簽訂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有無就定金及解約進行約定,且是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之規定。
二、 民國99年9月2日衛署照字第0992862165號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列出:訂約時,得給付定金________元(不得逾總金額百分之十)。實際契約總金額依實際進住及房型進行調整。…產婦或嬰兒於進住日之前,因健康情形不佳、疾病、死亡,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方(消費者)之事由,致無法接受乙方(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之服務者,甲方得解除契約;乙方應將甲方所繳交之定金,全數無息退還。除前項事由外,甲方得於產婦或嬰兒進住日之前解除契約;但甲方應依下列規定,賠償乙方損害:(三)於預定進住日之前第二日至二十日解除契約者,賠償定金百分之____(不得逾定金百分之三十)。
三、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故消費者與坐月子中心簽訂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未記載上開公告的應記載事項,該經公告應記載之事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消費者得據此與坐月子中心協商還款,坐月子中心沒收全額定金有待商榷。

以上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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