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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自由


元 發問於 2014-01-07 | 苗栗 | 服務業

Q: 我與我的前男友在一起時有共同養了一隻小狗
狗是一萬二 當初我付七千元 他付了五千元
分手後我們分居 狗被他帶走了
我把錢給他 把狗要回來
他也答應我說要把狗給我

但事後他遲遲不接電話 傳訊息給他也不回
我就找朋友一直到他住的地方說要拿狗
樓下大門是他的同學幫忙開了
我敲了他房門 我沒有踏進他房門

他告我妨害自由跟恐嚇
我跟他說 你模特車小心一點

原因是因為他的車貸我也有繳
但他遲遲沒有還錢

我想請問一我這個案例
在初庭 我應該請律師嗎?

已經收到傳票
他可以撤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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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203975ed20="元 先生/小姐"]我與我的前男友在一起時有共同養了一隻小狗
狗是一萬二 當初我付七千元 他付了五千元
分手後我們分居 狗被他帶走了
我把錢給他 把狗要回來
他也答應我說要把狗給我
但事後他遲遲不接電話 傳訊息給他也不回
我就找朋友一直到他住的地方說要拿狗
樓下大門是他的同學幫忙開了
我敲了他房門 我沒有踏進他房門
他告我妨害自由跟恐嚇
我跟他說 你模特車小心一點
原因是因為他的車貸我也有繳
但他遲遲沒有還錢
我想請問一我這個案例
在初庭 我應該請律師嗎?
已經收到傳票
他可以撤告嗎[/quote:203975ed20]
您好:
一、原則上,台端是基於雙方協議的內容,至對方居所請求對方履約協我內容,索討回小狗,應無侵入住居之行為,更何況並無故,與妨害自由之要件未合。再則,樓下大門若是有權利人開門,而台端未進入他房門,基本上應無侵入住宅的問題。
二、有關摩托車貸款,因台端有協助繳納,究竟是贈與或是借貸或是其他法律因,在有待釐清之情況下,台端若表示說明未返還該代繳部份,會就該摩托車主張權利等語,若非出於恐嚇的意思,即不構成恐嚇罪。因此,主觀上台端的表意行為,及客觀的話語內容,若根本不會讓他感到害怕,亦與恐嚇罪要件未合。
三、就此感情結束後的財物、小物的權利爭議問題,基本上,協商解決為最佳之道;利用司法程序處理,並非明智之舉。若您們能和解,通常檢察官都會從寬、從速解決,避免您們一直跑警察局或地檢署。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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