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拿到「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後,上面會寫於期限內需去申請財產及所得清單
因為兩個債務人積欠數名債權人,同時開出數張本票給每位債權人,
有的債權人是拿到其中一名債務人開的本票,有的債權人是拿到兩個債務人一起開的本票
之前已經有做過一張本票裁定,拿到裁定證明書,也對這兩個人都查了財產及所得清單,果然是沒有財產與所得 !
現有另一位債權人也做了本票裁定,請問還需要再去申請財產及所得清單嗎? 這是必要的嗎?
還是只是供參考債務人是否有財產可強制執行而已?
現在已經知道對方沒有財產與所得了,下一步是要申請「債權憑證」,記得好像又要花 n% 的錢
目前身邊手頭比較緊,請問申請「債權憑證」是否有期限,必須在何時之前去申請呢?
A:
[quote:b786ed9788="受 先生/小姐"]拿到「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後,上面會寫於期限內需去申請財產及所得清單
因為兩個債務人積欠數名債權人,同時開出數張本票給每位債權人,
有的債權人是拿到其中一名債務人開的本票,有的債權人是拿到兩個債務人一起開的本票
之前已經有做過一張本票裁定,拿到裁定證明書,也對這兩個人都查了財產及所得清單,果然是沒有財產與所得 !
現有另一位債權人也做了本票裁定,請問還需要再去申請財產及所得清單嗎? 這是必要的嗎?
還是只是供參考債務人是否有財產可強制執行而已?
現在已經知道對方沒有財產與所得了,下一步是要申請「債權憑證」,記得好像又要花 n% 的錢
目前身邊手頭比較緊,請問申請「債權憑證」是否有期限,必須在何時之前去申請呢?[/quote:b786ed9788]
您好:
一、依您所述情形,財產及所得清單的用途在於,如要對債務人作強制執行,需向法院指明有何財產可供執行,此時即可參考國稅局財產及所得清單。當然,債務人之財產不見得全部記載在該份清單上面,所以您可以視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另外申請一份。
二、依民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因為本票裁定是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票據法第123條參照),所以,本票裁定確定後,請求權時效為五年,亦即,原則上您必須在五年內聲請強制執行,於執行無效果後,請求法院發給債權憑證。
以上供您參酌,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