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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土地買賣合約問題

土地買賣合約問題


羅OO 發問於 2013-12-30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你好,
我有關於土地買賣契約的問題想請教你們.
1. 土地買賣契約是否也有合約書審閱期的保障?如果有是幾天呢?
2. 土地買賣契約如果牽扯到地主代簽部分,在沒有附上委託書之前,此份合約是否有效?
3. 承上題,如果合約無效(即無委託書),代簽人是否會觸犯違造文書或其他刑責?

以上

瀏覽人數:4158
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契約審閱期通常只適用在消費關係,也就是適用在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的買賣之間。所以,如果是一般私人與私人之間,就沒有這個問題。
若有牽涉到由代理人代理權利人本人簽約的問題,在確定權利人本人確實授權給代理人簽約之前,該契約對權利人本人而言是效力未定,也就是說若最後本人不認帳的話,該契約對權利人本人就確定不生效力,相對人若因為代理人擅自「代理」本人簽約而受有損害的話,只能對代理人請求賠償。
另外,若該代理人確實於事前未經本人同意,事後也未能得到本人同意,以致契約無法對本人生效的話,就有可能構成偽造私文書。

林達傑律師

民法第110條:「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
負損害賠償之責。」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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