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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房屋被無償借住滿15年真的可以不歸還嗎?

房屋被無償借住滿15年真的可以不歸還嗎?


白OO 發問於 2013-12-26 | 台東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房屋被無償借住滿15年真的可以不歸還嗎?

我把房子借好友居住,沒訂任何契約
亦未曾收取房租,若友人一直不遷出還我且超過十五年之久!
會不會如民法所述~
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為使權利人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民法對於債務請求權有時間的限制,一般而言,若債權人超過十五年沒有主張請求權,則債務人就沒有還款的義務了,不過,債務人仍然可以主動歸還積欠的金額。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感謝!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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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e0212129aa="白 先生/小姐"]律師您好~

請問:房屋被無償借住滿15年真的可以不歸還嗎?

我把房子借好友居住,沒訂任何契約
亦未曾收取房租,若友人一直不遷出還我且超過十五年之久!
會不會如民法所述~
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為使權利人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民法對於債務請求權有時間的限制,一般而言,若債權人超過十五年沒有主張請求權,則債務人就沒有還款的義務了,不過,債務人仍然可以主動歸還積欠的金額。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感謝!感謝![/quote:e0212129aa]

您好:

一、依您所述,您應該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您將房屋借給朋友使用,雙方以口頭成立「使用借貸」契約,而且並未約定借用期限。

二、依民法第470條第2項規定:「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所以,原則上您應該可以隨時要求朋友返還房屋,建議可用存證信函為之,以便證明。

三、依民法第472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一、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二、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三、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四、借用人死亡者。」所以,如果有上述各款事由之一(當然,依您所述,不會有第四款的問題),原則上您也可以終止「使用借貸契約」。契約終止之後,原則上,您的朋友就無權繼續使用房屋,所以您可以依民法第767條規定,基於所有權人之地位,要求您朋友返還房屋。

以上供您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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