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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遺失物為500元以下的問題?

遺失物為500元以下的問題?


eOOOO 發問於 2013-12-26 | 台南 | 傳統製造業

Q: 請問一下,如果在公司撿到錢,依照民法遺失物的相關規定
是不是500元以上,可以先內部公告招領,內部招領沒有結果就必須要交給警察機關(803)
但如果是500元以下,是不是公司內部公告招領完,過15天沒人招領,
公司就可以自行處置了,不需要再交給警察機關?(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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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價值在500元以上的遺失物者,可以直接交給警察,或是交給各場所的負責人、管理人招領相當時間後,如未經認領者,拾得人或招領人應將拾得物交給警察(民法第804條)。

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價值在500元以下的遺失物者,可以交給各場所的負責人、管理人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逾十五日未經認領,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或變賣之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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