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店家於12/18當天,接到客人的電話,
他表示買了我們的DRM DVD光碟,卻無法
在蘋果系列的電腦上播放,由於DRM DVD
必須網路認證授權,因此亦無法在家用DVD
光碟機內播放。所以客人認為產品與他期望
不符,希望退換貨。否則將向消基會檢舉,
說我們並未向他說明。
但查詢客人訂單日期,到貨日為11/8,明顯
超過網路購物7天鑑賞期之內,且網站上清楚
寫出:
◆本DVD有使用期限,帳號效期約為18個月。
(以清單上標示日期為準,所有DVD光碟片的效期都是一致的)
◆在使用期限內,不限定撥放次數
◆授權電腦數共2台。(一旦取完授權,即限制該台電腦才能播放課程)
◆限PC上觀看,不適用於Mac和DVD撥放器
以此種情形而言,我們店家是否可"因超過
7日鑑賞期"拒絕退換貨?
A:
您好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今對方於網路上購買,應屬條文所稱之郵購,惟其解約權依條文,限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故如您所述,若對方確於11/8即已收到商品,則其於12/18才主張欲解約,自不合於法律規定,對方不得主張此解約權。
須注意者為,雖或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惟今雙方本質上仍成立一買賣契約,則仍有民法適用。又今未能撥放,並非商品本身瑕疵,則其品質價值效用均未減損,貴公司應無瑕疵擔保責任。又今貴公司亦依契約內容為光碟交付,僅對方對於光碟之性質認知有偏頗,則貴公司應無不完全給付責任。且若貴公司已清楚寫明標示於網頁上「不適用於Mac和DVD撥放器」,則對方未仔細確認即購買,對於所造成之認知偏頗,對方難謂無過失,且其過失程度非屬輕微,則應無法主張「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
綜上所述,今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對方均無法為契約之解除或撤銷,其主張解約應無理由。至於,本案情形貴公司是否仍願意接受對方之退換貨,則視貴公司之經營策略或是內部規定、管理而定。
以上,謝謝。
祝 平安 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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